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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同时供职两家单位 工伤补偿讲究“就近”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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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47岁,淄博某通讯公司内退职工。2003年5月,经朋友介绍,王某来到淄博某信息公司从事门卫兼内勤工作,2004年3月12日上午,在工作中意外死亡。
事情发生后,王某的家人向劳动部门提交了认定王某工伤死亡的申请书。2005年1月12日,劳动部门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由王某死亡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补偿。
2005年8月11日,不服决定书的淄博某信息公司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下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淄博某信息公司认为,王某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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