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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米2003年1月进公司,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三个月,试用期后工资增加300元。4月、5月均没有增加工资,艾米几次去问,公司均不予正式答复,艾米仍拿着试用期工资。艾米觉得转正无望,提出与单位解除关系。单位不同意,认为她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或者继续工作一个月才能离开。艾米不同意,自行离开公司。单位扣下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未发,艾米要了几次单位均不予理睬。艾米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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