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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与员工协议“约定”收押金,律师称违法条款无效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阅读 :407

  用人单位向员工收取押金是违法的,可是南京一家美容院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中竟然“约定”,员工必须向美容院交付一定数量的押金或者违约金。

  2004年2月16日,范传燕“跳槽”到南京百妍美容美体中心打工,被派驻到该中心下属佐登妮丝南京金鹰百妍店当店长。该中心帮她支付了跳槽前的美容院收取的押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共2000多元,跟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协议,月工资为底薪1500元外加提成等。从发放给她的前5个月工资中,该中心分期共扣取了她1000元。同一天到该中心打工的妹妹范传丽也被扣了500元工资。

  该美容中心有规定,旷工1天扣3天的基本工资。2004年8月底的一天,范传燕将店里工作安排好之后出去办事两个小时。老板知道后竟要扣她半个月工资,原因是她是店长,后经交涉后改为扣300元。8月底她向中心递交了辞职报告。9月1日晚上老板开会,宣布辞退她。可是几个月过去了,中心一直未退还扣取她的那1000元工资。10月11日,范传丽经老板同意也离开了美容院,美容院却拒绝退还她那500元钱。

  记者与南京百妍美容美体中心老板李蓓红联系上,就范传燕姐妹的投诉进行核实。她宣称美容院已经把押金退还给了范传燕姐妹。范传燕则向记者出示了该美容院开具的收据原件,由此可证明李蓓红没有退还押金给她们。范传燕还向记者出示了该美容中心与她们签订的聘用协议。在这两份协议上,记者意外地发现了这样的条款:“乙方(指范传燕)需交押金1000元给甲方(即美容中心)”、“乙方(指范传丽)同意向甲方(即美容中心)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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