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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年休假并不是法定假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阅读 :351

  经常有读者询问这样的问题:我进公司已经1年多了,可是公司没有给我年休假,是不是违法了?我连续工龄已经有10年了,公司每年只给我5天的年休假,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啊?去年我的年休假没有用掉,部门经理本来答应折算成现金给我的,但是现在赖掉了,我能要求赔偿吗?

  年休假制度,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假制度。年休假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很多年了,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2号公约《1936年带薪年假公约》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学徒为12个工作日,放弃或取消年休假的劳动合同一般应视为无效。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修改了上述规定。该公约虽然允许各国主管当局规定获得假期资格的服务期限,但又明确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公约还规定,由于疾病、受伤、怀孕等雇佣人员无法控制的原因缺勤,应计为服务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传统节日,不论是否与年休假同时发生,均不得计为年休假的一部分。

  年休假制度在中国还很年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由于当时劳动合同制刚刚开始全面实行,如何实行年休假制度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劳动法还规定,年休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年休假的实行办法。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规定之前,可以根据原办法安排职工休假。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发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仍可以按原规定安排职工休假。企业在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员工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员工休假。因此,年休假制度暂时可以不实行。员工不能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根据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其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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