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4年3月21日与某化工厂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工作1年后,我成为厂里的技术骨干。但由于不满工资待遇,我在未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重新应聘到另一家合资企业,并与之订立了5年的劳动合同。原企业以我突然不告而别,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技术人员,造成临时停产十多天,直接经济损失达18万元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提出申诉,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裁决我赔偿该厂违约金1万元,合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请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法?我是否应该赔偿企业损失?
答: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合法的。《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说,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否则,构成违约行为的任何一方,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流动必须依法进行,企业有用人的自主权,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劳动合同这种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就是职工合理流动的法律保障。职工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终止原劳动关系,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就是对职工流动设立的法定程序,而你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擅自脱离原工作岗位,与另一家企业又签订劳动合同,使原单位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属严重违约行为,必须承担责任。合资企业被裁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有法可依的,《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职场贴士:先前雇主产权性机密资料。不仅不该露,还会让面试官认为你这个人不值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