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四川宜宾市七九九厂女职工唐淑琼来到宜宾市总工会,感谢总工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使她获得丈夫杨绵华在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二分公司宜宾天原集团公司工程部工地上突发疾病死亡的补助金4万元。
杨绵华系原宜宾长江包装公司失业人员,2005年元月23日起与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二分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日工资25元,实际上班22天。2月21日上午9:00时许,他在宜宾天源厂区安装管道工地上突发疾病,经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救死亡。唐淑琼向工程部索取丧葬补助金未果,3月14日到宜宾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律工作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为唐淑琼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书面请求:支付治疗费250元,按宜宾市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丧葬补助金6个月6214元,支付48个月工亡补助金49632元,按杨绵华生前月工资750元的30%的1/5一次性支付供养母亲5年抚恤金2700元,共计58796元。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二分公司注册在绵阳市,绵阳市总工会协同宜宾市总工会提供了援助。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慎重调解,经3个多小时的协商,达成该公司补偿唐淑琼4万元的协议,唐淑琼于3月22日领取了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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