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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浙江]断缴的失业保险可补缴 补缴办法有别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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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又有“重来一次”的机会了。记者昨天从温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今天开始可补缴中断期间失业保险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据悉,温州市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有39.5万人,但也存在不少应保未保、中断缴纳保险费的现象。这次,社保局下达补缴通知,凡是原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而且也已缴费的用人单位,因存在应保未保人员需要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在经办机构核实后,按补缴时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补缴。

  温州市企业单位的失业保险是从199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通知规定,1992年7月1日起就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固定职工在1992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事业保险缴费年限。举例说,符合规定的某单位小A,在1992年7月1日前已有10年工龄,那么这10年是没有缴失业保险费的,但在享受失业金时这10年是算做已缴纳了的。

  而在1992年7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7月1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固定职工失业保险费必须补缴至1992年7月1日,其在该期限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才可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能同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可自养老保险费开始缴纳之月起补缴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根据其失业前本人及所在单位缴纳或补缴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温州市事业单位是从1999年开始参加失业保险的。在1999年1月1日起连续足额缴纳或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其1999年1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另外,未能按有关规定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申请补缴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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