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4年3月,申请人瑞阳市华利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公司)向瑞阳市工商局提出要求撤销瑞阳市华利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企业名称,原因为:瑞阳市华利针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日期: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核定的经营范围:制造针织品;住所:瑞阳市莘塍上村。而瑞阳市华利染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日期: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经营范围:织布、染色;住所:瑞阳市飞云镇云周繁荣村。申请人认为瑞阳市华利染织有限公司与自己的企业名称形成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规定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市工商局作出撤销瑞阳市华利染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裁决。
本案焦点:瑞阳市工商局是否在核准名称时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
法理分析:(一)乙公司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华利染织有限公司"名称权是否合法有效。公司的名称是用来确定和代表一个公司的符号,是某一公司区别于其它公司及企业的重要标志。公司名称反映着公司的人格特征,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公司信誉的标志。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享有的依法使用,改变或转让的自己名称的权利。公司名称权的核心内容是名称专用权,它包含两层意思:1、享有名称专用权的公司,其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2、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效力。公司名称权的法律性质是人身权也是财产权,而现代公司法理论更多地将其视为无形财产权,如同商标权、专利权一样是工业产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名称要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围绕本案,需要明确如何理解"同行业"是本案的关键。因为这两个企业名称都属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名称中的字号"华利"相同,因此区分两企业是不是同行业是本案的关键。据《辞海》《现代词典汉语》解释行业的定义为:"工商业中的类别,乏指职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申请人经营范围:针织品制造是国家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中针织品、编织品其制品的制造,代码176,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来核定的。而被申请人瑞阳市华利染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染色加工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棉、化纤纺织、毛纺织、丝绢织及它们的印染精加工,代码:171、172、174,也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来核定的。虽然核定的行业同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纺织业,但我们认为:区别是否是"同行业"不应以大类区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分类只有92大类,显然用大类来界定是否属"同行业"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古语有言"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更何况现代社会,新行业层出不穷,难道就只有92种行业吗?(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本名称争议中申请人没有提出上述方面的事实和举证材料,因此本局不予采纳。(三)字号(商号)是企业名称权中的核心要素,本案中字号"华利"即不是驰名商标,也不是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因此登记时不受跨行业的保护。
事实依据:为了慎重起见,市局对辖区内的6家针织品行业的专业人士和染色行业的6位专业人士进行电话查证,没有一个人认为针织品行业与染色行业是属于同一行业。
本案启示:1、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将实施,公众法制意识的加强,我们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名称申请的核准或驳回工作,防止出现相同或近似而造成公众的误认,防止工商局被申请人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在核准企业名称的预先登记中,应加强对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拟定的经营范围、行业用语等审查。特别是对经营范围核定上,笔者认为:虽然企业经营范围是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但为了避免重复或给他人的方便,在生产型企业经营范围上尽量向行业类别中的小类上靠,这也是《行政许可法》提出便民原则、效率原则的一种体现。
职场贴士:没有十全十美的职场,只有现阶段能够接受的岗位。权衡利弊,准备好作出适当妥协的心理空间,愉快地与它相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