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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民袁女士打来电话反映说,她在莱山一家韩企工作,自2003年至今近四年了,可公司一直不签劳动合同,有很多的员工也都是这种情况,近几天由于薪酬等问题,她准备离开公司。她想咨询一下,公司在这个问题上违不违反《劳动法》,如果想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应该怎么办?
针对袁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连线市劳动局政策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答复说:依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自劳动法实行之日1995年1月1日起,单位招用职工必须签订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存在不签订合同、不缴纳保险的情况,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场贴士:一天的工作时间就那么长,学学那些为自己制定了规矩的职场先锋吧,比如,约定自己的私人电话时间绝不会超过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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