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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向某是江苏省泰州市某金属制品厂职工,其住处与工厂相距不到10公里,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一天晚上,向某的同事周某打电话要求其第二天上班时带他一起到厂里。次日一大早,向某骑着摩托车绕道来到周家,带上周某一起往厂里赶。在快到厂门口时,向某的摩托车与一辆迎面而来的卡车相撞,致使向某左小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向某与厂方因其所受伤害是否属工伤引发争议。厂方认为向某为了带周某一起上班,绕道行驶,比其正常上班的路线多走了4公里,其上班途中受伤不能算工伤。因为向某走的上班路线不是正常的 “合理路线”,因而不予申报工伤认定及赔偿向某的损失。向某认为,虽说自己上班时可以走两条路线,但那条稍近的路线正在修路,行走不方便,所以一直走现在发生事故的这条路。向某还认为,周某与自己在一个车间同一个班次,稍带同事上班,应是正常的事,不应认为不是“合理路线”。在与厂方理论无果的情况下,向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向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了解,认定其受伤情形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 《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认定向某为工伤。
[评析]
笔者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是正确的。首先,向某所受伤害符合 《条例》,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向某当天走在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不慎与迎面来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属于《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因而,认定其受伤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向某虽有 “绕道”上班的行为,但在情理之中。其绕道是因为原常走道路正在修路,不便通行。其所绕路段只比平时常走道路多了4公里,且绕道也是应同事之请,符合人情常理。同时,也符合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的规定。”
再其次,向某在上班途中稍带自己的同事,其行为也是 “为了工作目的”、 “为了厂里利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工伤的法定范围不可能完全罗列劳动者职业人身伤害的全部。所以,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秉承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出发,将工伤认定及补偿的天平倾斜于受害人,使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尽可能获得补偿,也应是 《条例》立法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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