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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提前辞职要付违约金吗?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27

阅读 :384

    请问,我于2002年5月从外地调入厦门,进入某公司工作。2003年8月公司给我办了人才引进手续,之后公司与我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为3年,合同中的“双方其他约定”条款为:

    1、若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甲方违约金。每提前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2、服务期不满一年的,不予计算服务年限,在签订的合同中只提到了合同有效期限,没有约定服务期。

    2003年11月,公司派我去外地进行了2个月的培训。

    我现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公司要我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我提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服务期,因此我没有违反服务期约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但公司说合同中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就是服务期限。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是否应按公司说的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期盼您的回复!

    律师答复

    1、您应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合同的期限,但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这一有效期是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持续期限,因此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因此,您提出辞职,已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至于服务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的规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其性质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您在约定的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应依约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2、您应支付培训费。根据《复函》第3条的规定,您在试用期满后提出辞职,对用人单位已以货币形式为您的培训支付的培训费,您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为:已支付的培训费按劳动合同年限等分(约定培训归来后的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再乘以您未履行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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