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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最近碰到一件事情不知如何处理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我父亲是2002年退休的,退休以后因为觉得身体还不错,经人介绍又到了一家私人老板开的工厂工作。因为是退休人员,当时签了一个协议,约定了工资1500,不缴社保也不缴公积金。考虑到已经有领养老金了,所以对社保和公积金我们也就不太在乎了。今年2月份,我父亲在工作中因为另一个员工操作失误被掉下的钢管砸伤,造成左腿骨折,医疗费一共花掉三千多块。我们认为事故属于工伤,所以希望单位能够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单位说退休人员是没有工伤的,所以不承担医疗费用。我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希望大律师能为我指点迷津。
答复:
你好,首先对你父亲的受伤表示遗憾。
单位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退休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其实早在2004年7月1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对该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聘用退休人员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工伤,应当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承担工伤待遇。
因此,你父亲的情况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你需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具体的工伤待遇并以此向单位主张赔付。如果双方就赔付产生争议,你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籍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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