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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税。
计算方法:一个人一次性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其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资收入,按税法计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保金应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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