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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防骗

找工作,当心“陷阱”!

分类: 求职防骗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3-26

阅读 :540

  现在大家找份工作不容易,为了“讨口饭”吃,心里着急!这时候,某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最容易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设置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5月,小姚找份在公司担任销售顾问的工作,开始公司与他口头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期间每月工资1600元,转正后是20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拿出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小姚签名,结果小姚没多想,把名签了,合同被公司收走了。

  2015年,公司未给小姚缴纳社保,工资一直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小姚多次要求公司发转正后工资,就这样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为了讨说法,小姚申请了工会法律援助。然而,在劳动仲裁庭上,当公司拿出劳动合同才发现,小姚签的“空白”合同上,试用期一栏被填上了1个月,工资待遇被填上了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并没有违反试用期规定,公司每月发放1600元工资符合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的工资待遇约定。

  小姚缺乏法律意识,签了“空白”劳动合同,掉到“陷阱”里,吃了大亏,结果小姚的试用期赔偿金及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小姚的经历,提醒了广大就职者,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立的,一旦签字盖章就受其约束,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朋友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记得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仔细查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用人单位名称住址、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实践、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条款。

  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不能向用人单位上交身份证或者押金,谨防人财两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等于“白干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是有关联的。

  最后,朋友们应切记,劳动合同书必须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签合同过程中有疑问,记得问工会“娘家人”,拨打12351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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