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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人网劳动与法频道主办的"本周说法"第三期案例分析,广州中正律师事务所周正飞律师点评道:
与一般民事合同一样,劳动合同的订立需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订立。而一旦订立,非经双方协商变更或法定原因,一般不得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履行。因此,订立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劳动合同时,能够对对方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避免或减少今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知情权作出了规定。所谓知情权,简单地说,就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缔约过程中享有知情权。
用人单位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明确知道:知情权的范围是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学历、以前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从事具体工作有关的情况。求职者的个人隐私,则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
上述案例中,男考官利用招聘的机会,询问和了解岳某对婚外性行为的看法和态度,超出了其知情权的范围。这些问题不但与缔结劳动合同无关,而且触犯了岳某的个人隐私。因此,岳某完全有权在面试中,拒绝回答这些问题。当然,岳某通过媒体将此事向社会曝光,也是作为弱者的劳动者,在无奈的情况下,采取的抵制、教训用人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的这种超越权限行为进行斗争的方式之一。
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知情权行使的时间是在缔约过程之中,劳动合同尚未订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缔结劳动合同而相互了解对方。没有缔约意愿的人无权了解他人的各方面情况。
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注意有关知情权的以下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履行知情权的义务必须在订立劳动合同前。
(2)劳动者履行知情权的义务必须在用人单位招用之时。
(3)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对用人单位相关的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这几个关键信息,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将这几个关键信息告知劳动者,那么,就会产生劳动者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这几个主要关键信息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地向用人单位告知这几个主要的关键信息,或者有虚假情况,那么,对劳动者带来的将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所以,知情权的享有必然会产生知情权的使用,即由知情权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常见的结果往往是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责任承担的划分难度比较大,比如应聘者劳动关系的状况,特别是外地人的劳动关系状况,用人单位不可能非常准确地了解。因此,为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知情权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相关的信息,并予以保存,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充分的证据。
职场贴士:作为一名著名的色彩顾问,苏珊娜·凯吉尔生前曾为许多知名人士设计房间和个人服装。为了应付她时间表上的各种事情,她依照一条从她祖母那里学来的原则:如果有什么工作要做,她立即就做。凯吉尔说,很多人把时间浪费在“准备开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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